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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公示工作的通知(办市函

作者:宁秀文化 发布时间:2018-05-05 17:49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化部于2013年6月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要求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涉外演出的同时,对于入境从事短期(不超过90日)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开具短期工作证明。

为做好简政放权的工作衔接,解决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间获取其他地区审批信息困难的问题,履行文化行政部门行政审批公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部拟对全国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公示,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方式

文化部门户网站专设文化部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信息公示系统。

二、公示事项

(一)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事项的设立依据、审批条件和程序;

(二)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的涉外营业性演出项目。包括涉外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批复文号、批复标题、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地、演出场所、演出日期、批复时间、审批监督电话。

三、公示信息采集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信息采集、上报和核对工作,请将人员名单于2014年12月20日前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采集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审批项目基本信息

批复文号、批复标题、批复时间;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名称、演出日期、主要表演团体/个人的国家(地区)、演出剧(节)目名称、演出地、演出场所、演出场次;演出形式、项目负责人/联络人(姓名、联系方式、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号)。

(二)参演人员主要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地区)、入境证件类型、入境证件号码、入境证件有效期、短期工作证明编号、工作日期、工作期限。

四、公示信息上报

(一)上报系统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通过文化部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信息公示系统上报并公示信息。点击文化部门户网站(www.mcprc.gov.cn)首页在线办事栏目中“文化部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信息公示系统”,或直接输入http://114.255.59.60:8080/credit/admin.jsp进入公示页面和登陆界面。系统为信息公示负责人员开通登陆账号。已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通过平台直接将审批信息交换到公示系统。

(二)上报及公示时限。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在审批完成后5日内上报文化部并公示信息,审批完成时间距离演出不足5日的,应在演出前及时上报并公示信息。

2014年度审批的涉外营业性演出信息,上报内容为本通知第二条“公示事项”第二款所列信息项。2015年的公示信息请列明审批项目基本信息和参演人员主要信息。

五、公示信息使用

(一)已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备案单位可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中直接检索相关信息,重复事项可在线下载。

(二)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发现所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更正。

(三)公示系统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的外国人入境管理信息库对接,信息互联共享。

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信息统一公示工作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请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公示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部分信息项的说明  2.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信息公示负责人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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