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条件:

(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2、申报附件

(1)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2)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近两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4)《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作流程:

(1)接收材料。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当载明上述申报条件中所要求的各项内容。

(2)审核材料。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3)作出批准决定。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加盖文化厅印章的批复函。

(4)行政许可公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河北文化市场网上进行公示。

4、办理时限。自文化厅正式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批复函,不批准的,说明理由。